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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人口呈现老龄化趋势,超龄如今不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院企业应益劳动者,由于经济情况、受工伤难个人劳动意愿等多种因素,得赔仍然选择继续工作。偿法那么,保障当这些“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时,劳动谁应承担责任?
近日,法权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超龄判决结果显示,员工院企业应益被告伟某公司应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工伤难劳动者陈阿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0627.0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得赔该判决已生效。偿法
劳务关系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2年5月,保障超58周岁的劳动陈阿姨入职伟某公司消杀作业部并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0月,正在消杀车辆上进行作业的陈阿姨因司机突然加速而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此次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伟某公司未为陈阿姨购买工伤保险,陈阿姨亦未在广州市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12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伟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未支持陈阿姨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申请等。
陈阿姨认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获得劳动报酬不冲突。如果因为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下降,则再就业机会降低,进而影响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等。
伟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陈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陈阿姨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陈阿姨与伟某公司均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唯一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伟某公司是否需要向陈阿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采纳了伟某公司与陈阿姨之间系劳务关系的主张。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基于陈阿姨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伟某公司无证据证明陈阿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尽管双方为劳务关系,陈阿姨仍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要求伟某公司参照该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认为,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但确有通过提供劳动以获取报酬的客观需求的,若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剥夺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有违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
因此,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确定工伤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唯一标准,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同时,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结合陈阿姨的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陈阿姨有权要求伟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强调,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完善用工环境、安全保障的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降低用工风险及成本,更好推动自身长远发展。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通讯员 吴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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